2009年6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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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and Cultural Processes in Architecture and UrbanismPrint

The specialization in Social and Cultural Processes in Architecture and Urbanism has two components. It is an academic discipline devoted to the descrip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built form, and it is professionally oriented towards the task of aiding designers in the building process, focusing on programming and evaluation research. In both its theoretical and applied aspects research focuses on all scales (object, room, building, outdoor spaces) and employs theories and techniques from a wide range of disciplines.

The social researchers in Berkeley's Architecture Department emphasize the processes by which the meaning of the environment is constructed. Thus our methodological strength is participant-observation, content analysis, and semantic ethnography. Examples of present work include studies of vulnerable population (such as the elderly, children, the urban poor, and disabled) and the analysis of institutions such as health care delivery, schools, housing and urban parks.

何謂土地權狀, 建物權狀

土地權狀, 建物權狀簡介
一、權狀種類 :
目前針對不動產登記核發以下三種權利書狀
(1).土地所有權狀:土地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發給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狀。
(2).建物改良物所有權狀:房屋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發給所有權人建物所有權狀。
(3).他項權利證明書:除所有權外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典權等,如有登記則發給他項權利證明書,目前不動產以抵押權設定登記為代表。
然而不動產有無抵押權設定情形,於所有權狀上是看不出來的。最重要的是,土地或房屋有無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及其他禁止處分登記等,這些在所有權狀上並看不出來。但都可以在登記簿謄本的記載中看出。
所以權利書並非唯一代表憑證,單單只有權狀,並不可靠,且權狀容易偽造,若產權有任何異動或設定他項權利時,仍應以登記簿謄本所登記者為準,並請代書查明與說明為宜。

二、權狀的內容概述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狀 :
1. 所有權人:土地所有者。
2. 管理人:例如遺產管理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祭祀公業、神明會、寺廟...等。
3. 住所:指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4. 土地標示: A.座落:土地所在地,目前依市、區、段、小段為記載 B.地號:目前依段落每筆土地編訂一地號 C.地目:依土地使用編定區分:建、林、旱田等地目 D.面積:以公制單位計公頃、公畝、平方公尺、平方公寸。
5. 權狀範圍:指土地所有權人擁有該土地的範圍。
6. 原因日期:指公定契約書訂定日期,核算土地增值稅,前次移轉地價之日期。
7. 登記日期:地政機關依法登記於登記簿之日期,此為發生對抗第三者效力之時刻。
8. 權狀字號:地政機關核發權利書狀之字號。
9. 發狀日期:地政機關核發權利書狀的日期。
(二)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
1. 所有權人:建築改良物所有者。
2. 管理人:例如遺產管理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祭祀公業、神明會、寺廟...等。
3. 住所:指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4. 基地座落:指房屋所座落的土地。
5. 建物門牌:指房屋之所在地。
6. 建號:目前地政機關針對前一有登記之房屋均依段落編定一建號,以便於管理。
7. 建築完成日期:指使用執照核發的日期。
8. 建築式樣:目前建築式樣有本國式及西洋式。
9. 主要建築材料:指房屋所用之建材,目前有木造、加強磚造、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
10. 建物面積:依公制單位計包括: A.主建物面積:即室內面積 B.附屬建物:指陽臺、花台、露臺等 C.公共設施:指共同使用部份,包括:屋頂突出物、樓梯間、電梯間、地下層等。
11. 權利範圍:指建物所有權人擁有該建物的範圍。
12. 登記日期:地政機關依法登記於登記簿之日期,此為發生對抗第三者效力之時刻。
13. 權狀字號:地政機關核發權利書狀之字號。
14. 發狀日期:地政機關核發權利書狀的日期。
目前針對公共設施(即共同使用部份)已不另發所有權狀(內政部72.4.28台內地字第153743號函)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
以抵押權設定登記為說明:登記次序、登記日期、權利種類、存續期間、權利範圍、權利價值、權利人、設定標的、共同擔保物、義務人、債務人、其他登記事項等 1.權利人:一般若為債權人向銀行借貸,則以總行為代表分行不具名。 2.設定標的:以不動產為標的,包括土地、房屋。